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,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(政策引导);小编据公开资料汇总三个豁免条件,仅供行业参考。
无组织收集:鼓励源头削减,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%(质量含量),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;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
VOCs去除处理: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<2 kg/h时,收集后浓度不超、可豁免VOCs处理,浓度达标即可。
LDAR检测工作: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,如屏蔽泵、隔膜阀等,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工作。
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疑问的回复
来信:
天然气制氢装置以天然气和水蒸气为原料,经过蒸汽转化、高温变换、aMDEA溶剂脱除CO2、深冷分离和膜分离净化等工艺流程,生产得到氢气和合成气(CO+H2)。
1.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3.7条:“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,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。” “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、含VOCs产品、含VOCs废料(渣、液)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。”我公司合成气制氢装置采用的原料中,水蒸气不含挥发性有机物,天然气中甲烷占比高于94%,非甲烷总烃含量低于10%,因此原料均不属于VOCs物料;空分装置原料为空气。
2.关于管控范围,《标准》8.1条:“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≥2000个,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。我公司天然气制氢装置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(深冷部分的丙烷)的密封点数量为430个,不足2000,不在受控范围;空分装置不涉及。以上情况,能否明确是否不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相关工作呢?
回复:
根据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对于VOCs质量占比小于10%的物料,不在该标准管控范围;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,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;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,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。
包括但不限于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染料、日用化工、化学助剂、合成革、橡胶制品、塑料制品、化纤、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,使用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、零部件制造、钢结构、铝型材、铸造、金属表面处理、电线电缆制造、彩涂板、工业涂布、电子元件制造、汽修、包装印刷、人造板、皮革制品、制鞋等行业,以及纺织印染、注塑等。
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
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、输送、使用、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。主要有:
1.物料储存环节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、包装袋、储罐、储库、料仓等。
2.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。其中,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;粉状、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、管状带式输送机、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、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。
3.工艺过程。主要为化工行业,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、化学反应、分离精制、真空系统、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。
4.含VOCs产品使用。涉及行业较多,从作业工序来讲,主要包括:调配(混合、搅拌等)、涂装(喷涂、浸涂、淋涂、辊涂、刷涂、涂布等)、印刷(平版、凸版、凹版、孔版等)、粘结(涂胶、热压、复合、贴合等)、印染(染色、印花、定型等)、干燥(烘干、风干、晾干等)、清洗(浸洗、喷洗、淋洗、冲洗、擦洗等),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/混炼、塑炼/塑化/熔化、加工成型(挤出、注塑、压制、压延、发泡、纺丝等)等。
5.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。要特别注意,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(含)的企业,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工作。
6.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,污水处理时(如曝气)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。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≥100 μmol/mol,应加盖密闭收集。
国务院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提出“重点区域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”。截至目前现有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,具体清单如下:
截至目前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
具体清单如下:
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
国家排放标准清单
序号 | 标准名称 | 标准编号 |
1 |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13223—2011 |
2 |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1—2012 |
3 | 钢铁烧结、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2—2012 |
4 |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3—2012 |
5 |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4—2012 |
6 |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5—2012 |
7 |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8666—2012 |
8 |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16171—2012 |
9 |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1570—2015 |
10 |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1571—2015 |
11 |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1572—2015 |
12 | 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15581—2016 |
13 |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6131—2010 |
14 |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6132—2010 |
15 |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1573—2015 |
16 |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5465—2010 |
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17 | 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5466—2010 |
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18 | 铜、镍、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5467—2010 |
铜、镍、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19 | 镁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5468—2010 |
镁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20 |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6451—2011 |
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21 |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26452—2011 |
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|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| |
22 | 锡、锑、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0770—2014 |
23 | 再生铜、铝、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1574—2015 |
24 |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4915—2013 |
25 |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13271—2014 |
26 |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| GB37822—2019 |
27 |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7823—2019 |
28 | 涂料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GB37824—2019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