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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废气排放现状及控制标准

2020-01-09 09:09:09 AM

 国外VOCs排放现状

欧美等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相关的VOCs人为源排放清单数据库,并保持逐年更新。美国环境署(EPA)编制了美国污染物排放清单数据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(Greenhouse Gas Inventory),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,列出了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,其中33种属于挥发性物。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,其中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(IPPC)指令、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排放量的指令(1999/13/EC)、溶剂使用指令(1999/13/EC)、涂料指令(2004/13/EC)、油品储运指令(94/63/EC)等。德国《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》将气态物、致癌物划分为几个类别,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。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,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/m3和 10mg/m3;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,排放限值分别为0.05,0.5,1mg/m3。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要源包括化学品制造、涂装、工业清洗、粘接、印刷、VOCs物质贮存实施VOCs排放控制,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。

VOCS催化燃烧废气处理21_副本.jpg

国内VOCs排放现状

近年来,国内不少学者开展对我国人为源VOCs污染排放的研究工作,编制了我国VOCs排放清单。如魏巍等对我国人为源VOCs排放清单的研究,降低了人为源排放清单的不确定性。我国人为源VOCs排放主要来源于工业过程、机动车尾气、涂料使用等,其中工业过程的VOCs排放量大、种类多。2014年,山东、江苏!、广东和浙江 4个省份的工业源VOCs年排放量在100万~150元范围内,合计排放量超过了全国总排放量的百分之38.3;辽宁、河南、湖北、上海、四川、湖北和福建等7个省市的排放量在 40万~80万之间,合计排放量占全国比重为百分之28.7;余下20个省市的排放量则在 0.3万40万之间,排放量贡献率为百分之33。从地域上看,我国工业源VOCs排放量集中分布在东部、南部和北部,其中山东、浙江、江苏等区域VOCs排放量大的城市多,而东南部、东北部和北部地区VOCs排放量大的城市数量较少,仅集中分布在少数几个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的城市;西部地区工业发展相对落后,且地域广阔和人口相对较少,大部分地区的VOCs排放量很低。

通过比较可知,我国现行的VOCs行业排放标准较少,使用综合排放标准的局限性较大,例如综合排放标准并未包括部分行业的特征污染物、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治理技术的要求等。因此,建议建立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,这样不仅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,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。